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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18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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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供应商(投标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与义乌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交易供应商(投标人)管理,营造公开、公平交易市场环境,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平台交易活动的供应商(投标人)。供应商(投标人)是指参加交易活动,有意向为采购人(招标人)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供应商(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供应商(投标人)参加交易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及时在平台获取交易相关信息;
(二)对交易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有权向采购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三)有权依规质疑、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供应商(投标人)参加交易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平台相关制度,维护市场秩序;
(二)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参与竞争。不得通过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与采购人(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投标人)、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或投诉;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人)应当严格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交易活动中的各项承诺;
(六)对参加交易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密;
(七)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投标人)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
(八)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投标人)注册登记
第六条 供应商(投标人)参加平台的交易活动,实行注册制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交易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投标人)注册时,应当按照注册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账户信息等,并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供应商(投标人)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自行进行变更、维护。若因供应商(投标人)未及时变更、维护信息所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投标人)自负。
第四章 供应商(投标人)诚信档案及管理
第九条 采购人(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反馈供应商(投标人)参加交易活动的诚信状况,参与平台供应商(投标人)诚信档案库的建设。
第十条 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失信记录:
(一)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供货;
(二)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的;
(四)擅自逾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
(五)中标或成交后,将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七)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八)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
(九)恶意举报给采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投标人)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公示中标后,未及时缴纳相关招采费用,接到催缴通知的,每一次催缴通知视为一次失信记录;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失信记录被记录三次及以上的,供应商(投标人)将被纳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一条 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向平台提出书面报告,并提请平台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平台将该情况记入该供应商(投标人)诚信档案中,同时将该供应商(投标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公开曝光: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的;
(五)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投诉,存在虚假、恶意异议(质疑)、投诉行为的;
(六)哄抬、操纵报价,或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供应商(投标人)资格的;
(八)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服务和发布其他违法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
第十二条 供应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串通行为认定,并列入“不诚信名单”。串通行为由评审委员会或者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供应商(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二)供应商(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三)供应商(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五)供应商(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
(六)不同供应商(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采购(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招标)人在网上对中标供应商(投标人)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及时记录。记录结果将由系统自动记入该供应商(投标人)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采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前,应在平台系统内通知该供应商(投标人),允许其申辩或澄清,并按规定处理。同时,应对其记录行为或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良行为被有效记入后,如发现有误,可由供应商(投标人)在平台系统内提出,经作出处理的采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报平台管理部门撤销。投标人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通知后10日内提出申辩或澄清,采购(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15日内将重新认定结果送达供应商(投标人),如结果有变化需在平台系统内进行更改,不良行为被记入后超过60日将不得更改或撤销,不良行为记录相关材料在系统中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评价管理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评价管理周期内发生一次失信记录,平台将暂冻结其账户3个月;发生两次失信记录,平台将暂冻结其账户6个月;失信记录被记录三次及以上的,平台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列入平台“不诚信名单”的,平台可将其清除出库,且2年内不得入库。
第十六条 平台可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共信用评价情况对供应商(投标人)进行赋分。
第十七条 被记入失信记录或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的供应商(投标人),其相关信息由平台“曝光栏”统一对外披露。公开曝光时间一般应与冻结时间一致。
第十八条 被记入失信记录或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的供应商(投标人)的法人代表,若担任其他企业法人代表,该企业亦列入“不诚信名单”,对同法人注册的平台账户进行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