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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18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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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义乌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人员行为,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台注册入库并为交易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
第二章 代理机构注册入库
第三条 申请在平台注册的代理机构,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四条 代理机构提交注册资料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并上传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诚信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并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平台变更相关信息。若因代理机构未及时变更信息所造成的后果,由代理机构自负。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一)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代理机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代理机构需要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平台相关制度,维护市场秩序;
(二)代理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四)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五)在平台上及时发布、更新公告等信息,并录入项目的相关资料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选取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等,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配合平台的各项工作,认同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管理。
第十二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法违纪。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重点围绕代理机构信息准确性、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内容开展评价。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项目评价分默认评价得100分,根据评价结果赋分。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0分:
(一)在平台注册信息未如实填报或未及时更新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提交的采购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者有缺项漏项的,信息发布不完整或者有差错的;
(三)采购文件公告时间、澄清期时间、结果公示时间、业主专家比例等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四)所负责项目进场交易费等相关费用未按时结算的;
(五)开、评、定标活动中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六)备案材料未按照平台要求进行档案归档的;
(七)对评审专家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发生或存在的问题情况,未及时向平台反馈的;
(八)不遵守执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不实事求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的;
(九)未按通知要求参加平台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20分:
(一)在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被提出质疑并成立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质疑作出答复,或者未针对质疑内容答复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平台操作规则处理质疑的;不积极配合投诉调查的;
(二)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代理的项目发生举报、信访事件,内容属实,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
(三)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评审数据错误,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30分:
(一)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随意发表诱导性意见,存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解释或者说明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泄露在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规定向投标单位收取或索取不合理费用的;
(四)因自身原因造成代理的项目发生举报、信访,内容属实且构成违法行为;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平台可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共信用评价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赋分。
第十八条 提供违法违纪线索,或检举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10分;协助处理案件的,奖励5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经采纳的,奖励5分。同一奖励行为对应多项加分项的,按最高加分项进行加分。
第十九条 评价计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代理机构在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30(含)-40(不含)分的或单次扣分20分的,平台可冻结其账户3个月;在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40(含)-50(不含)分的,平台可冻结其账户6个月。在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50分及以上的或单次扣分30分的,平台可将其清除出库,且2年内不得入库。代理机构如已与业主建立合作关系的,可根据业主书面意见保留该代理机构在平台的服务资格,该服务资格仅针对该业主,服务不当所产生的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评价主体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发布起1个月内完成评价。代理机构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平台系统内提起复核申请,评价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维持或更改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被冻结账户的代理机构,其相关信息由平台“曝光栏”统一对外披露。公开曝光时间一般应与冻结时间一致。
第二十二条 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或国企采购(招标)活动、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平台有权冻结其账户(冻结期限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罚期限一致),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库。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