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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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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义乌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促进降本增效,防范廉洁风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关于加强金华市市属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团体标准、地方规章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国有企业开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义乌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由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本规则适用于通过平台开展的限额以下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平台采购活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四条 平台包括以下几种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公开招标是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不少于3家的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3.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可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邀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两种方式,即采购人以发布公告或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与入围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企业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2.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企业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3.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5.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比)价采购。询(比)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发布询(比)价公告或向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比)价通知书,要求不少于3家供应商按照规定程序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或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询(比)价采购方式采购:
1.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竞争充分的物资。
2.各专业规范、归口监管、收费标准统一的社会化服务。
(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与一家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协商,并在满足技术需求和商务服务等基础上,商定合理价格确定成交结果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购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为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等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
4.为执行创新技术和首台(套)产品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6.在价格公允的前提下,潜在供应商与企业存在50%以上控股关系,或同一市属企业所属控股50%以上企业之间,且有相应资格能力提供相关货物或服务的。
7.项目所处环境条件特殊、技术要求高、安全风险大,无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比)价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的。
8.经两次公告后有效响应单位只有一家,且专家审查认为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的。
9.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比)价等采购方式签订合同,合同续签理由充分,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采购数量和合同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数量和金额,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不得长于原采购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合计时间(含初次采购)最长不超过3年。
(六)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是指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人通过公开征集程序与入围供应商订立框架协议,后续按照框架协议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可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1.企业战略物资、紧缺物资、重要原材料、满足供应链需要的物资、特定重要零部件等生产经营性物资以及服务类企业满足供应链需要的生产经营性采购。
2.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需要和特定供应商长期合作的。
(七)简易采购。简易采购是指需求简单、程序简化、流程便捷的采购方式。简易采购由市企业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实施。
(八)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于规定时间内,在平台网上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
1.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
2.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
3.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
4.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九)协议采购。各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之间可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协议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须为国有全资企业)。采用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先确定采购方案,经市属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批通过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各自组建2人及以上工作小组进行协商谈判,并做好谈判记录,根据谈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后,将资料上传平台备案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经过采购人相关内部决策并获得批准;
(二)采购人进行项目注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提交平台审核后发布;
(三)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办理CA证书、下载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四)如有需要,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答疑澄清;
(五)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 等;
(六)组织开标评标,包括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依法评标等;
(七)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中标候选供应商公示,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告;若采购人选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中标候选供应商公示后,依据评定分离具体规则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告。
(八)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平台进行保存归档。
第六条 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经过采购人相关内部决策并获得批准;
(二)采购人进行项目注册,确认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由平台进行发布;
(三)根据采购方式组建评审小组;
(四)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下载采购文件、制作响应文件(如需)、交纳保证金;
(五)项目踏勘、答疑澄清,组织竞价、询(比)价、谈判或磋商等活动;
(六)评审小组推荐候选供应商,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和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人,公示采购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平台发布成交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平台进行保存归档。
第三章 采购规范
第七条 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编号、采购单位、预算金额等。
(二)采购需求详情:如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技术要求、交付时间等。
(三)采购方式及流程:采用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询价等)、时间节点(报名截止、投标截止、评审时间等)。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明确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具备的条件(如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
(五)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等。
(六)质疑与投诉渠道:提供对采购过程有异议时的反馈方式和处理流程。
企业采购生产经营性物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开的信息范围;涉及商业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不能公开的,应按内控管理规定报采购决策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要求,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采购人、平台、采购代理机构等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相关情况,禁止采购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由于非采购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补充公告内容,并按照规定顺延公告时间。
第十一条 采购人可向平台提出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的申请,平台收到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如发生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的要进行公告,中止期间可根据采购人的申请恢复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供应商需按照平台要求注册登记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登记完成后可下载采购文件,参与投标。平台对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不符合要求且不改正的,平台可暂停供应商响应资格。
第十三条 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即视为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采购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可以按采购文件要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进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专业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格条件,且按照相应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
第十六条 按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要求需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在评标环节进行。
第十七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 的 IP 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上传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 系人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要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六)不同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的;
(七)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八)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 户转出;
(九)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十)被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经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定认为可以判定无效的其他 情况。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项目或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为7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
采购企业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招标项目评审专家,但可作为其他国有企业招标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前抽取的专家信息应保密。市属企业及平台应当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记录在档,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承办项目评审,企业采购监督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评审小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通知要求持有效身份证按时参加评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审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第二十条补足评标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审委员会推选评审组长。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除公开发布以外的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配合有关方面解答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人和平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审完成后,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评审专家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对项目复评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八条 自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公告期一般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内无供应商提出质疑(异议)的,应当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理由,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时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方式、询价方式采购时,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采购人经批准后也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四章 公开招标
第三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公告期间收到质疑或异议涉及招标文件更正的,需至少在开标前3日发布更正公告,不足3日的则需将开标时间顺延。
第三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评标委员会应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不排序),采购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平台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评定分离具体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成立定标人员库。定标委员会由采购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7人及以上单数,除组长外,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定标人员库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随机产生,确需外聘人员参与定标的可以外聘人员,但采购人对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采购人指定的成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在收到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7日内完成定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应按“价格竞争和择优”原则采取票决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在投票时应同时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比优”和“比劣”,“比优”时可参考中标候选人的信用等级、投标价格、综合得分、对当地贡献、类似业绩、所获荣誉、有关后续服务等要素,“比劣”时可参考中标候选人是否曾经有串通投标、挂靠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贿犯罪记录、严重违约、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要素。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时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采购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邀请招标
第三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采购人书面推荐等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由采购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采购人书面推荐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2倍。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章 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
第三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方式采购的,应成立谈判或磋商小组。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谈判(磋商)采购文件,谈判(磋商)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草案;(5)采购需求;(6) 响应文件格式;(7)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发布公告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活动。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三十九条 从谈判(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不得少于10日。
第四十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谈判(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接收谈判(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一条 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磋商)。未实质性响应谈判(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四十二条 谈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磋商)机会。
第四十三条 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第四十四条 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四十五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退出谈判(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谈判(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 询(比)价采购
第四十八条 采用询价(比)方式采购的,询价(比)小组的组成、供应商征集和推荐、各环节时限、成交候选人推荐和确定等参照竞争性谈判规定执行。
第八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九条 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五十条 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拟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收到对拟采用拟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一条 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达成一致意见后,谈判结果报采购人确认后,同时在平台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九章 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十二条 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第一阶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第二阶段通过直接选定、二次竞价或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框架协议应明确品目、价格上限、服务标准等要素,协议期不超过2年。
第十章 简易采购
第五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简易采购:标准商品或小额服务可采用简易程序采购,单项采购金额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采用简易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可通过平台等第三方公共采购交易平台采用竞价采购、批量团购、直接订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章 竞价采购
第五十四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竞价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采购公告;(2)供应商条件;(3)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 (6)其他内容。平台根据采购人合理要求设置项目竞价规则,包括竞价方式、起始价、竞价阶梯等。
第五十五条 采购人应发布竞价采购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意向供应商在平台进行注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竞价采购需满足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公开竞争报价。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参与竞价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应当认真阅读理解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合理报价。供应商应对报价负责,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不得通过虚假应答、串通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八条 供应商参与了竞价报价,视作全部响应了采购人提出的所有需求,包括采购人提出的指定的品牌、型号、规格、详细参数及服务要求等内容。供应商参与竞价报价时只需填写报价,不得填写除报价外的其他内容信息,如填写其他内容可以被系统或者采购人按无效响应处理。
填写其他内容是指供应商填写和采购人需求描述不一致的内容,包括非采购人指定的品牌型号商品,和采购人不一致的规格、参数、服务要求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供应商按照平台的提示,在规定的轮次或时限内提交竞争性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按照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于3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结果公示。
第十二章 成交后管理
第六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公告期一般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有质疑(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提出,公告期内无供应商提出质疑(异议)的,采购人应当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平台系统,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涉密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表明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 质疑处理
第六十三条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人对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性有疑问的,可通过平台提出质疑。
第六十四条 供应商登录平台系统进行网上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第六十五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开评标过程、成交候选供应商公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平台系统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提疑截止日之前提 出;
(三)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
(四)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供应商公示期间提出。
第六十六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六十七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通过平台系统提交质疑,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三)事实依据;
(四)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评审委员会答复质疑。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过平台系统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七十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及电子签章。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十二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同采购文件一起归档。
第七十三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监管人员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采购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