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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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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义乌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参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及专家库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审专家的征聘、抽取、考评、退出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平台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库,为平台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有咨询、评审、论证等需求的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第四条 平台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原则。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入库资格进行审核;
(二)抽取和选定专家,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及监督;
(三)对专家进行考评及培训。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业分类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设置,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客观公正,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咨询评审工作,认同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
(三)熟悉招标投标、国有企业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四)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熟悉采购、评审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身体健康,能胜任咨询评审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前款第(二)项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无相关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可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行业组织书面推荐,经审核同意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被认定为评审专家前,需由本人填写《评审专家申请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专家个人照片;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
(三)学位、学历证书;
(四)职称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有效信息页面,包含姓名、照片、专业、公章等页面);
(五)专家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
(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依据本人从事的工作、职称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专业,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规定的专业划分,正确填报评审专业类别。申报的评审专业不得超过5个。
第八条 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专业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入选评审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在采购(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采购(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曾被国家各部门或省市级评标或评审专家库予以除名、解聘或清退的;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五)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二)要求采购组织机构(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下同)提供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接受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五)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和采购人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审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认真研究采购文件,依法对采购文件进行公正的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采购文件规定需说明扣分理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四)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的监督和调查;
(六)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应及时变更,重新提交审核;
(七)应当配合异议答复和投诉处理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串通等违法行为及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应当及时向平台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平台建立专家库管理系统,评审专家原则上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抽取。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天或1天进行,特殊项目可适当提前,但不得超过2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依法依规随机抽取,随机抽取时,可对专业类别、地域范围等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抽取后由系统进行通知,告知评审专家评审的地点和时间,但不告知具体评审项目及采购人名称等信息。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确定后,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结果、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留痕记录,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场评标:
(一)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
(二)拒绝出示本人身份证及评标验证短信以确认身份的;
(三)因醉酒或其他经平台认定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与平台确认后,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的;
(二)由于原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评审活动需重新组织的;
(三)已抽取的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
第十九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等近亲属关系的;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已参加过该项目采购文件等论证活动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组织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已参加过该项目论证活动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已完成评审活动的,该专家评审结果无效。
平台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平台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平台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补抽。无法及时补足专家的,应当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响应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平台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承诺,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开展评审活动,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平台制定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评审专家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统一组织法律法规、评标评审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结合专家学习培训考核情况,进行专家资格审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即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一)在采购(招标)、评标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四)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监察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参与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或为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身份的;
(六)被国家各部门或省市级评标或评审专家库予以除名、解聘或清退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评标专家因前款情形被除名的,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评审专家资格至情形消除:
(一)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二)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要求,及时更新维护个人信息的;
(四)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当年度在线学习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或终止评审专家资格:
(一)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评审过程中,未经批准退出评标工作;
(三)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审工作的;
(五)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二十八条 平台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平台举报。
第二十九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交易活动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平台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借管理和服务为名干预采购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通报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